【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簽署“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案的意見書。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除個別議員對法案有不同看法外,其他委員對法案的整體政策取向表示認同,希望能藉此簡化和加快政府內部行政程序,理順政府自建物業的移轉制度。法案建議自九月一日起生效。
法案建議在國有私產土地上建造的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獨立單位的所有權,可直接從特區取得,而非按現行法律制度透過房屋局取得,換言之,省卻把國有土地批給房屋局的環節。
黃顯輝表示,由於每個經屋或夾屋的出售時間存在差異,若由簽契日期起計算,會導致同一土地租賃批給期間的起算日期參差不齊。因此法案建議,批給決定的批示須公佈於特區公報,及批給期間統一從批給決定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土地批給期限為廿五年,並可續期。
黃顯輝並稱,委員會關注批給決定的具體程序和實務操作,政府代表介紹,在核准獨立單位說明書後,可啟動上述批給決定程序。具體先由工務局負責對上述批給決定的程序組成卷宗,然後送交土地委員會發出意見,並在意見發出之後,卷宗送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至於土地的利用期間,政府代表解釋,由於土地利用是由政府透過公共工程承攬合同進行,因此在批給的決定中不必載明利用期間。同時,批給的決定中亦不會標明誰是承批人,因為當作出及公佈批給決定時,還沒有出現任何承批人,批給僅在完成土地利用並獲發樓宇使用准照後首次出售獨立單位時才存在,而樓宇獨立單位的取得人屆時將成為承批人。
另外,委員會關注法案會否影響相關樓宇的管理或令樓宇質量問題投訴無門。意見書載明政府代表澄清,本法案並不影響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訂定的樓宇管理制度。事實上,當經濟房屋樓宇所座落的土地是以租賃方式批予房屋局時,正如現在的情况,有關獨立單位一經移轉,該局就不再是其所有人,而是取得人(即買家)成為新承批人,當他們取得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單位的所有權,他們便是樓宇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政府代表表示,日後若發現建築缺陷或其他樓宇質量問題,所有人應通知負責出售單位的公共部門。
轉載自:澳門日報
https://www.modaily.cn/amucsite/web/index.html#/detail/990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