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樓宇滲漏水長期困擾居民,其中一個解決滲漏水的瓶頸是“入屋難”。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早首次與政府代表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提及,當樓宇滲漏水問題對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害,根據去年八月生效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第81/99/M號法令的規定,衛生局及工務局可依法介入處理及進入大廈。
但李靜儀強調,由於涉及進入私人業權,所以工務局及衛生局運用公權力介入時相當謹慎及克制,一般是已去到好差、好惡劣情況,如大廈爆污水渠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等,才會運用公權力介入。絕大部分的樓宇滲漏水問題並未嚴重到對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產生危害,如一般滲漏水個案,只影響鄰里單位,就未必能透過上述制度處理,因此政府制訂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的必要仲裁制度。
法案建議強制四種爭議須進行必要仲裁,包括入屋檢查、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就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作出的賠償等。政府冀透過滲漏水的必要仲裁制度,加快滲漏水入屋難、檢查難的處理效率。
轉載自澳門日報